按照规定,在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会相应增加。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65.25元,用人单位若以此为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2365.25元)×缴费比例(8%)计算,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将从去年的165.04元调整为189.22元,上调2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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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