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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怎样规避风险?

诺亚人力资源时间:2015-09-09

【案例】

今年行业经济不景气,近几个月来,公司老板不开心,员工积极性也受影响,整个风气都被带得颓废了。前几天接到老板的指示,决定要辞退一些员工。我总结了一下一共有以下几类表现的员工可能要在名单上面:1、不服从公司安排的;2、旷工及请病假时间过长的;3、以公司角度讲不想用了的。那么对于这几类人,在跟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怎样才能规避风险?

【分析】

2015年绝对是大环境带动下的降薪裁员年,从上到下里里外外的多有压力,大危机与大机遇也许就在下一刻。面对市场萎缩,转型中的各个公司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减岗止损,虽然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打破困境,但从公司角度考虑,却是最简单直接的一个手段。那么,在做这件事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员工

员工不服从安排,主要有两种情况:

A、员工拒不服从劳动合同约定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安排

如果公司合法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告知员工)有明确规定不服从公司安排视为严重违纪行为,那么就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立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该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的行为发生在试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不服从公司安排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立即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B、员工拒不服从公司安排的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这种情况下应该先与员工协商一致,合法变更劳动合同后,才算调整成功。协商之后员工不同意调整的,公司不应进行单方面强硬调整。如果因此公司要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需按照该员工的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2、对于旷工及请病假时间长的员工

与上一条第一种情况相同,员工旷工或无故不上班达到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严重违纪天数的,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立即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因为员工长期请病假而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首先确定该员工的医疗期。如果医疗期已满,应先通知劳动者到原岗位上班,如果员工回复表示无法从事原工作,则应为该员工另行安排可从事的工作;若另行安排的工作该员工还是回复表示无法从事,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该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于不想用了的员工

“不想用了”不是一个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

公司如果想以“不想用了”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则与眼下大多数公司一样,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按照该员工的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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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诺亚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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