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单位发文开除该员工,并将除名文件抄告相关单位。文中使用了过激言语,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行为侵害了原告何某某名誉权,判令公司向原告何某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将该赔礼道歉书发送给原抄送的相关单位。
【案例】
原告何某某原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01年底退休。2006年4月起,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2010年5月24日,被告以原告因工作安排与公司领导发生争吵并撕毁张贴文件为由,给予原告书面严重警告,并以原告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于当年6月至7月,连续四次给原告严重警告。2010年7月15日,被告作出《关于对何某某严重违纪的处理决定》,决定辞退原告。该《决定》使用了“斤斤计较”“被动工作”“屡次认错屡次不改”等过激词语,对原告工作表现进行描述。《决定》作出后,被告将该处理决定抄送至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合作单位。
【分析】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用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其不应就此滥用其管理权,用人过程中侵害员工人格权利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单位公开地使用言辞对员工个人作出不当评价并进行传播,丑化了劳动者的人格,导致劳动者名誉受损,超越了正常管理行为的范畴,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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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