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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 后果有多严重?

三茅人力资源网时间:2015-04-15

HR习惯上往往不注重程序,认为只要事实没错,程序怎么样无所谓。其实,在法律上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即使事实没有错,只要程序不正确,一样得不到支持。用西方的话说就是: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法律的公正。

 

案例:

 

李某于2000年8月入职某公司从事采购工作,2014年9月20日,公司通知李某:“因你在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严重过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即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庭审中查明:该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某公司在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

 

裁判结果:

 

案经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通知工会,但本案中,某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时并未通知工会,已构成违法解除,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评析: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其宗旨就是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三十条、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可见,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实质性条件,而且,在程序性方面,也设计了相应的程序性条件,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工会程序性条件。

 

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知情权。既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只要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属于程序性违法。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违法亦属于违法,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从而在程序上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当然,考虑到用人单位仅属于程序性违法而实体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情况,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可以给用人单位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补正留有空间,也即采取“事后通知”工会的形式,补正相关程序,从而使程序性瑕疵得以修复,这样的处理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过错可以补正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这里的事后补正在时间上被限定为在一审起诉前,超过这个时间再补救的也无效。

 

案例中,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但公司在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时并没有通知工会,在程序上违法,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故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操作提示:

 

1、HR在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务必记得要通知工会,而且,还要保留有通知工会的证据。

 

2、如果HR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忘记了通知工会,那么,在一审起诉前一定要补正相关通知工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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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冼武杰

原文来自:三茅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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