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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还是“职工” 一字之差待遇不同

沈阳晚报时间:2015-04-07

辛某是某石材有限公司的职工,从事看摊工作。经朋友张某介绍,辛某找了一份兼职—为某装卸公司从事临时有偿卸车工作。

  

去年6月,辛某在为公司卸车的过程中,小拇指骨折受伤。事后,辛某与装卸公司达成协议,除医药费由公司承担,另外装卸公司一次性支付辛某生活补助费、后续医疗费、技能培训费共13000元。协议达成后,装卸公司按约支付。

 

辛某在随后了解到,小拇指骨折可以被评定为10级工伤,能获得至少不低于3万元的赔偿。如果他要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首先必须向劳动部门工伤处递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但装卸公司并没有和辛某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证明自己和装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辛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装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认为辛某和装卸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焦点争议】

 

装卸公司认为,辛某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公司将卸石板的工作承包给李某夫妇,再按照20元/车的价格和李某结算。而辛某是李某经中间人张某介绍后雇用的,因此,辛某受伤应由雇用他的李某以及辛某本人负责,与装卸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辛某认为,只要自己在装卸公司干活,双方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辛某是不是装卸公司的员工?如果是员工,辛某在工作中受伤,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装卸公司都应承担全额的工伤赔偿责任;如果辛某不是装卸公司的员工,是李某雇用的帮工,那装卸公司则不需要再支付工伤待遇款。

 

【律师分析】

 

如何认定辛某是不是单位的员工,关键在于区分辛某是装卸公司招用的职工,还是李某个人雇用的帮工。

 

所谓“雇工”,一般是指个人招用的帮工,而不是公司招用的职工。个人招用的帮工和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帮工不能享受劳动者的权益,如最低工资保障、加班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及工伤待遇等。那么,辛某小拇指骨折,就不能按照工伤待遇赔偿,只能获得医疗费和病假工资,病假工资需要有医院的病假单为依据。

 

如果能认定辛某是公司招用的职工,辛某就能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加班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及工伤待遇等权益。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兼职行为,因此,辛某可以和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装卸公司将装卸业务承包给个人,而辛某又是由承包的个人李某支付工资报酬的。辛某完成李某指派的工作,接受李某的管理,因此,辛某是李某招用的帮工,而不是公司招用的职工。

 

本案中,由于辛某不是单位的员工,而是李某招用的帮工。李某只需要支付辛某医疗费和误工费,最初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合法的。李某无权获得其他的工伤赔偿款。

 

劳动者应该了解雇佣关系的本质区别,从而在发生纠纷时,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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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慧婷

原文来自: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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