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马小姐2013年3月入职北京市某电子公司,任销售经理职务,主管公司电子产品的推广与销售,马小姐与公司签署的业绩合同约定每月的销售额为500万元,并约定如果马小姐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工作业绩,视为马小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公司可以将马小姐的岗位调整为销售专员,销售额度为每月200万元,如果马小姐在新岗位仍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任务额的,公司可以马小姐不适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入职后,马小姐表现出色,一直能够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但是自2014年5月开始,公司发现马小姐工作一直不在状态,并且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任务额,于是公司与马小姐协商将工作岗位变更为销售专员,但是在新岗位任职期间,马小姐仍连续4个月不能完成任务额度,且马小姐经常旷工、请假,公司多次谈话,马小姐的工作态度仍无变化,公司无奈之下,与马小姐沟通,因其未能完成任务额,已经不能胜任岗位职责,马小姐能否主动离职,马小姐不同意。公司则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因马小姐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属于适应工作岗位的行为,因此公司通知其将在30日后解除与马小姐的劳动关系。
马小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为她已经怀孕,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发现,马小姐提交某地铁路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已经怀孕40天,该诊断证明书有医生的签字与医院的门诊章。该诊断证明显示,电子公司做出解聘行为的当天,马小姐已经怀孕。电子公司对该诊断证明书不认可,称马小姐从未向公司明示其怀孕,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马小姐未怀孕。因此仲裁委裁定恢复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庭审结束后,电子公司到诊断证明书中载明的医院去核实真实情况,铁路医院称该医院没有门诊章,公司才发现马小姐出具了假证据,但是仲裁案件15天的起诉期限已过,无奈,只能再次以马小姐不适岗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马小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开庭时,马小姐又拿出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面载明马小姐已经怀孕40天,电子公司仍对该诊断证明书不认可,但经调查发现该证明书是真实的,于是裁定恢复劳动关系。
至今,双方劳动关系仍未解除。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马小姐怀孕,电子公司以马小姐不适岗为由解聘马小姐的行为,便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
马小姐在第一次提交了虚假的诊断证明,胜诉后,在第二次诉讼时,真的怀孕得到了第二次胜诉,怎么那么巧就怀孕了呢,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都是有审限的,两个诉讼时隔大约5个月。
也许你会问了,马小姐第一次没有真怀孕啊,是的,但是电子公司在庭审中并未拿出有力的证据反驳,因此败诉。在电子公司发现假证据后,如果能够及时起诉至法院,自然还有机会胜诉,但是电子公司基于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的不了解,错过了最好的机会。
也许家人会有疑问,这案例也太典型了吧,怎么与上次案例一样,一个员工那么难解除劳动关系,这是真实的案例,就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虽然很难遇到,但是这样的案例确实能给家人一些启发,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的各位家人可以学到如下关键点:
1. 员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比如诊断证明、病历等,一定要去医院核查,防止员工以假乱真。
2. 一旦发现员工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时,一定要以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形式留下痕迹并保存下来。
3.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HR必须积极学习并了解法律常识或者寻求律师协助,在人事关系处理中才能防止犯低级错误,处理人事纠纷才能应对自如。
(原标题:是什么给了不适岗的“假孕妇”留下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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