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女士1992年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原单位已经为她缴了6年的养老保险费。此后,张女士受聘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4年后又自己创业,这期间,她都没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2000年,张女士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保,每隔半年缴纳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6年8月,张女士年满55岁。当她把退休申请递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查时,工作人员发现她的缴费年限累计只有12年零8个月。按照以前的政策规定,她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本息,同时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分析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原处长郭世英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类似张女士的这种问题有了很大的进展和突破。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这样的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足或续缴至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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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