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日前出台。该规程明确,参保人员从外省市流动到我省就业的,在我省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 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新就业地后,由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本人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 我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三) 我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等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有余额并转入我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的,将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的个人账户。
(四)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申请表》、《信息表》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五)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六) 将参保凭证第三联(蓝色)交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由本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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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