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日前出台。该规程明确,参保人员从我省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外省市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 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三)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四)生成《信息表》,并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医疗保障编码。
(六)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的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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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