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日前出台。该规程明确,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由新用人单位或本人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填写《申请表》。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等相关材料,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 根据参保凭证、《申请表》、《信息表》等相关材料,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 核对参保凭证列具的信息和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有余额并转入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的,将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的个人账户。
3.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申请表》、《信息表》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4. 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 将参保凭证第三联(蓝色)交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由本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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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