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日前出台。该规程明确,参保人员在我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并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参保人员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 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2. 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3.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可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也可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4. 生成《信息表》,可将其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也可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5.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银行账户;也可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原用人单位或本人银行账户,划转到原用人单位的由其单位支付给本人。
6.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的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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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