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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转移接续

河北日报时间:2011-04-07

  近日,秦皇岛市正式启动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或变现后退给个人。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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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