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垫付现金需报销医疗费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医疗费收据、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住院医疗费明细及有关收费的资料。
2、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医疗费收据、住院医疗费明细等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人员: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复印件、化验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与治疗相关资料。
4、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人员: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复印件、化验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与治疗相关资料。
5、特殊情况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资料:
(1)转院人员需提供《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核表》。
(2)急诊抢救人员需提供《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公务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诊断证明。
(3)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急诊或住院抢救人员,需提供因公出差或探亲证明及《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公务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诊断证明。
(4)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在门诊进行透析、脏器移植门诊使用抗排异药人员,需提供《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证》复印件。
二、需报销医疗费的人员应将上述资料交本单位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由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于每月1-10日报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医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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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石家庄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