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职业不再作为城镇基本落户条件
■省会将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
河北青年报讯(记者彭丽晗)今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在石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者就可以在城镇落户,而稳定职业不再作为城镇基本落户条件。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市区落户条件。
市区落户条件再放宽
据悉,这是石市继2003年出台《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之后,对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出台的又一举措。
据了解,《意见》进一步调整和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实行“三放宽、两实行、一引进”的户口迁移政策,即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放宽市区落户条件、放宽县(市)城区和小城镇落户条件,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同时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到石市落户。
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据介绍,省会将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市区或城镇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无合法或长期固定住所人员,又不符合在人才市场和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在就业、生活、经营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由派出所直接管理集体户口簿。
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
城镇基本落户条件
新政: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准予在其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或投靠落户。
对比:和2003年出台的户籍改革政策相比,本次出台的《意见》不再把稳定职业作为城镇基本落户条件之一。
市区落户条件
新政:凡在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长期固定住所的,而且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在省会投资100万元、年纳税达到3万元;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以上;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对比:2003年出台的户籍改革政策规定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同时对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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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