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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异地就医建立结算制度

京华时报时间:2010-10-2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四审稿”)。四审稿规定取消三审稿中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条文,并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规定】 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同时,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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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