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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工资怎么发?

时间:2014-11-05

案例描述


我们是河北一家制造型企业,员工薪酬由岗位工资+考核绩效组成,岗位工资按本地最低标准制定,绩效部分是根据工作量考核计算。三个月前有一名员工,工作的时候在机床上磕了一下,伤势比较重,需要治疗几个月。期间我们给他正常发放岗位工资,但他没有上班,绩效为0,员工非常不满,认为这点岗位工资完全不够生活,所以强撑着病情到公司来,要求我们给他发放全额工资。但是领导觉得,做好的薪酬制度摆在那里,如果因为哪个人而有所通融的话,那以后制度就没有公信力了,因此要求我们可以对这名员工加强慰问,但只能发放岗位工资。 作为人事主管,我能采取什么操作,来让这件事情和谐的解决掉呢?


案例解读


1、        河北一家制造型企业,薪酬由岗位工资+考核绩效组成;

2、        一名员工出现工伤,伤势较重,需治疗几个月;

3、        工资按本地最低标准为员工发放基本工资;

4、        员工不满,要求发放全额工资。


分析答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则工伤员工应该享受伤残待遇,停止在鉴定前所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详情自阅《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案例中公司“岗位工资+考核绩效”组成员工薪酬,“岗位工资就是本地最低标准”,“绩效部门根据工作量考核计算”。可以说,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而且是多数成熟企业实行的薪酬管理结构,不管是计时或计件都可以这样执行,不但便于计算员工工资,而且有利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但员工工伤后治疗期间,工作绩效无从谈起,按照薪酬制度,只发放岗位工资似乎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公司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与国家和河北省的工伤规定不一致,把绩效工资发放与员工工伤工资混为一谈是忽悠员工的做法。


至于慰问员工一事,公司领导的这种提议是非常好的,HR部门可以代表公司和领导去看望员工及家属,态度要和蔼,并带去必要的礼品等,表达关切之情,多说关心之语,让员工和家属感受到温暖。同时也可以借着慰问与员工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员工和家属的最底限是什么。(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是员工工伤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不足十二个月的,则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他们仍然要求全工资发放,则可以明确说确实没有做出相应的业绩,对公司是极不公平的。可以与他们进行几个数据的意见收集,当面不承诺什么,只说这些意见先收集,然后呈公司领导商议。


如果与员工及其家属商量过程,发现他们对工伤期间工资的规定十分了解,并且硬要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规定办理,我认为,也可以劝领导答应下来,毕竟工伤发生了,全公司员工都在观望着,如果能够借机依法更加关怀员工,也是宣传公司关爱员工的义举,无形中拉近了员工的心,起到了稳定员工的作用;如果相关部门出面解决,公司也只能服从,那时屈服还不如早点同意。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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