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张某在江苏某食品厂工作,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该食品厂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曾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该食品厂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为张某缴纳保险存在哪些风险?张某又该如何维权?
案例解读
1、 张某与食品厂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 该食品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且不曾缴纳社会保险
分析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将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提醒双方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没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从用工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可申请劳动仲裁,或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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