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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无法认定工伤

时间:2014-07-30

案例描述:


刘某系昌达公司(化名)冲压工段操作工人,工作时间为8点至2030分,中、晚餐均由公司提供,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即八点至八点半期间出厂,如果确有事情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出厂。2013712日刘某在昌达公司(化名)工作至18时左右,在公司用过晚餐后因身体不适,未办理请假手续就驾驶电瓶车离开公司厂区回家拿药,约1840分左右在其返回单位途中,与一辆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左大腿受伤。经交警支队事故调查确认,刘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2013724日昌达公司(化名)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最后下达的工伤认定书没有认定其为工伤。刘某不服该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所在区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例解读:


1、刘某未办理请假手续在公司规定的不得外出时间回家取药。


2、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大腿受伤。


3、刘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分析答疑:


本案的焦点就是在于刘某事故当天在返回单位途中的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在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刘某主张事故发生时系从家返回单位应当认定为下一工作时间段的上班途中,从案件材料中无法看出。相反从案件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昌达公司(化名)给员工提供晚饭,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即八点至八点半期间出厂,如果确有事情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这样的规定也符合工厂正常的生产流程规定。


此外,刘某声称因身体不舒服回家吃药,在材料中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为了工作原因按照本职工作的工作作息的正常上下班途中。刘某系因个人原因在未经单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单位,在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最后,刘某既然在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中,被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完全可以启动交通事故安排赔偿程序,从事故责任方得到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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