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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因工伤造成不适岗员工是否合理?

时间:2014-07-29


案例描述:

    一家外贸公司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公司前台上个月在茶水间里打开水的时候脸被开水烫伤,留下了明显疤痕。经调查,她是躲到茶水间偷懒,用手机看电视剧。现在由于其个人形象问题,无法再担任前台,公司里的其它岗位也并不试岗位,人事部门的经理准备将她开除。

这样做是否存合理?存在怎样的风险?该如何来着手操作呢?

案例解读:

1、外贸公司

2、前台被开水烫伤,留下了明显的疤痕,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

3、据公司了解前台在茶水间打开水是为了偷懒

4、该员工无法从事其他岗位

5、经理要求开除她

分析答疑:

1.是否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公司有一位为她申报工伤。

    若工伤部门确定其为工伤,那么公司没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协助前台办理工伤待遇,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同时在因公受伤期间的工资也要正常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被鉴定出伤残等级,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如果工伤部门作出鉴定为非因公受伤,那么该员工还有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前台工作时间都不会太长,不过最起码也有3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医疗期未满,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前台至少有3个月的医疗期,三个月的医疗期过后,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前台因容貌受损,肯定是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根据案例中所说,还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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