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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居民医保后住院的个人自负起付段标准如何规定

燕赵都市报时间:2010-09-03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900元。个人自负起付段费用应在患者治疗终结时,由治疗终结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本级标准一次性收取。因转院产生再次收费时,只能收取本级标准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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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