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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宁夏日报时间:2010-08-26
记者8月25日从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已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出根本性调整,以保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安全有效运行,并规避社会平均工资快速增长带来的基金运行风险。

根据2009年底银川市出台的《关于统一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要求,银川市近日将辖区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上缴72元,即每月6元。以前无固定筹资标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统一以2008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719元/年)为基数核定,退休金低于2008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划入;退休金高于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按4%划入。

调整后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从今年7月份开始计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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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