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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全国漫游缴费年限可连着算

河北青年报时间:2010-07-22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漫游”之年限 缴费年限连着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制定该暂行办法是为了保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参加对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各地不得以户籍、年龄、性别或区域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职工医保对应的是城镇从业人员,居民医保对应的是城镇非从业居民,新农合针对的则是农民。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应该按照现行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参保居民若在A地参加职工医保并缴费5年,当他跳槽到B地并继续缴纳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为A地和B地的缴费年限之和。“这样,劳动者就不用担心跳槽所导致的已缴医疗保险作废了。”

该负责人还指出,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则按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不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则按具体规定执行。

“漫游”之互转 原险种不再享受待遇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农合参合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农合,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则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农合,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劳动者发生失业等状况的,职工医保关系可办理暂停,按照居民医保的规定进行缴费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该劳动者继续参加工作后并缴纳职工医保的,中断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参加居民医保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参加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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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