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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第一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顺利“过关”

人民网-山东频道 时间:2013-11-07

    11月5日,青岛市人社局公布第一批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企业名单。第一批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企业共11户,其中10户本地企业,1户外地驻青企业。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是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但导致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没有赋予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考虑到劳务派遣单位是经营劳动力的特殊用人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借鉴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决定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一方面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资金、经营场所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另一方面,通过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法律义务、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的监督,实现对劳务派遣的监督和管理。

    自今年7月1日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真组织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审批工作。一是研发网上申报系统,确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具体操作流程。企业通过外网申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填写派遣职工所在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行业分布、参加工会等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在内网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截止10月底,已有52户企业通过系统申请行政许可,其中21户企业的申请已受理,11户企业已获准许可。二是明确审批权限,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3〕219号),明确中央、省、市属及外地驻青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及备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及备案,由实际经营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提供前置服务,切实加强用工指导工作。制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两个示范文本,指导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做好补办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熟练操作劳务派遣网上备案系统,按照备案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材料提前做好预审,及时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和材料,减少劳务派遣单位往返次数,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主动对接劳务派遣大户,跟踪监管其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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