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对比老版,有哪些新内容?对劳动者以及劳动力市场有什么影响?针对新劳动合同法,东莞将会如何做?记者专访了市人力资源局。
东莞时报:新劳动合同法和老版对比,在“劳务派遣”这部分有哪些不同?请详细解读。
市人力资源局: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针对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问题,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准入“门槛”,将注册资本金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要求其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设施,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制度,并且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二是针对被派遣劳动者反映最强烈的同工同酬问题,进一步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得以落实。
三是针对一些行业、企业长期在主营业务、一线岗位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限制,由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改为“只能”在这“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作了明确界定。同时增加条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四是为增强法律约束力,加重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这种修改的目的,就是要更进一步地体现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东莞时报: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已经没有“临时工”这个说法了,但这个现象在社会各个领域还广泛存在,而且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临时工”的新变种,东莞的劳务派遣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市人力资源局: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工“三性”及使用比例等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部分企业滥用劳务派遣规避用工成本,劳务派遣甚至成为部分企业的主要用工形式,导致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减少了其他企业员工的就业机会。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门槛低,监管难,特别是异地派遣很难监管到位。
三是同工不同酬问题突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没有把被派遣劳动者当做自己的员工,技能提升、职业发展、职位晋升等职业生涯前景黯淡,被派遣劳动者找不到归属感。
四是劳务派遣成为部分企业人事负责人的牟利工具,他们在招工当中故意减少直接招工的名额,制造缺工的假象,然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私自达成协议,以劳务派遣工补充空缺岗位,通过收取回扣获得非法利益。
东莞时报:新劳动合同法7月1日起开始实施,人力资源局将如何具体实施?
市人力资源局:对于劳动者来说肯定是好事,劳动者维权将有法可依,至于具体能起到哪些效果,要等新法实施一段时间才可以看到。至于东莞的举措,新劳动合同法只有几个比较简单的法条,具体实施细则要等省里出台,我们也在等省里的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界定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
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东莞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