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2012〕6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产抓拓展”的战略部署,着力优化我省经济结构,将服务外包作为拓展三产的重要突破点和全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点,根据国务院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和《河北省服务外包发展“十二五”规划》(冀政办函〔2012〕34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政策
(一)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国务院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0〕6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文件精神,执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凡经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经认定的境内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免征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14%;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投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抵免有关优惠政策。
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1.用足用好国家政策资金。根据财政部、商务部财企〔2012〕165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全省各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鼓励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2.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设立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与中央财政资金配套,支持服务外包产业载体及环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体系建设和市场开拓、人才培育、专项招商、大学生就业、国际资质认证及骨干企业培训等。各市、县(市、区)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3.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积极申报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申报成功的示范城市,参照中央扶持资金项目,省级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省级按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资金的50%给予支持。
4.建立省服务外包奖励基金。奖励基金每年申报一次,主要用于奖励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产业基地、人才培训基地、服务外包学院、重点企业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等部门组织申报评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宽松的融资政策。拓宽服务外包企业投融资渠道。加强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优先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支持。推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为中小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鼓励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海内外上市。
(四)实施灵活的劳动保障政策。根据服务外包特点和企业实际,允许企业通过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整工作时间,达到与全球同步工作,合理支付费用。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范管理。发挥政府引导和管理职能,规范产业发展秩序,保证服务外包产业快速持续发展。
1.成立由主管省领导担任组长的河北省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协调和推进等具体工作。
2.各级政府商务部门和开发区要明确负责服务外包企业的机构,加强人员力量,调配足够的专业人才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3.出台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实施。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企业申请专利过程中的费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5.支持引导省市建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信息咨询、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项工作。
6.鼓励为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服务的外包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拓展发包商更多的业务流程和技术流程服务外包。
7.加强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及分析工作,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统计局,根据国家有关服务贸易统计规定,负责全省服务外包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和发布。有关工作费用,各级财政要列入年度预算。
(二)抓好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培训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重点支持1个城市申报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着力扶持3个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一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县(市)、10个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重点培育20个省级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及20个培训基地,创办10所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学院;努力培育100家企业成为具有高增值服务能力的省级服务外包骨干企业。对评为示范城市、园区、产业基地和重点企业的,在省级重点项目审批和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考虑。
(三)加大产业招商力度,积极承接境内外服务外包产业转移。按照梯度产业转移规律,把握错位发展原则,积极推进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地和骨干企业开展产业招商、专题招商,重点吸引京津服务外包企业来我省投资创业,寻找合作发展机会。利用国内外各种专业服务外包洽谈会推介河北,瞄准日韩、港台、欧美等市场,引进一批境外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园区,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聚集区。
(四)启动软实力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品牌。积极培育秦皇岛市康泰医学有限公司、廊坊信和软件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大地新模式电脑制作有限公司等企业创造“河北服务外包”品牌形象。加大力度推进中国云计算服务外包综合服务平台和动漫影视制作服务外包基地等项目落户河北。
(五)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审批程序。省有关部门要从快办理服务外包企业准入审批和企业登记。根据企业申请,可以在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服务外包”字样。支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设立审批、工商登记、财税政策申报等“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入驻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六)建立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筹建河北国际服务外包信息网,与国内外大型服务外包网站建立链接,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搭建河北省云计算服务外包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各类应用软件、网络平台、宽带接入、终端租赁等全方位的保障服务,有效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走出去”,利用各种渠道建立境外营销中心和接包网络。鼓励企业向境外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重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大连软交会、北京中国国际软博会、香港国际服务外包洽谈会等专业展会,帮助寻找与跨国公司服务外包合作的机会。
(八)加大力度培养服务外包人才。建设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公共服务平台,采用学院式培训、第三方培训、企业内部培训协调发展的模式培训服务外包人才。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企业与有关高校、专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人才定制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创建示范型“服务外包学院”,获得批准建立的示范型服务外包学院,要专设招生计划,并加大对学生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示范型学院的文件精神,通过校企合作和提高学费标准等方式解决,具体标准由省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审定。
(九)大力引进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各级政府将服务外包高级人才纳入引智范围,享受引进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引进的领军和高端人才给予创业资金和住房条件支持;对发展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河北省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培训机构。
(二)企业近两年在工商、税收、进出口业务、财务、外汇及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业务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
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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