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市区参保职工意外伤害医疗,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作为被保险人,由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保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第三条 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第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年度按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上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由投保人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提取向保险人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
第五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含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急诊和抢救除外),或在异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由于报案延迟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经保险人认定,符合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相关规定赔付。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从事高风险运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除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付的除外。
第七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最高限额,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限额,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投保人支付,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保险人支付。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解决,非公务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赔付。
第八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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