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白 莹)7月6日,在北京市工会系统“六五”普法宣讲团举行的首场公开课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姜颖就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变动条款逐条进行了解读。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便受到包括外企、私企等多个类型企业的青睐。姜颖说,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等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姜颖说,为了维护被派遣者的合法权益,实施4年的劳动合同法迎来首次修改,主要对有关劳动派遣的规定进行修订。草案共四条,每一条都直指劳务派遣乱象。
据姜颖介绍,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其含义作出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针对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过低等现状,草案做出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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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