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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在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和组织劳务派遣职工加入工会的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高新区人才中心时间:2011-12-01

关于转发《关于在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和

组织劳务派遣职工加入工会的意见》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各产业、直属基层工会:

    再将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和组织劳务派遣职工加入工会的意见》(冀工发【2011】3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在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和组织

劳务派遣职工加入工会的意见

(2011年8月3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推进,我省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派遣工大量产生。在劳务派遣企业组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是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和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尽快把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对维护工人阶段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加快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促进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依照《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和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力度,尽快在各类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组织

    1、劳务派遣企业是指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以盈利性劳务活动为目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组建应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在市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组建工会由市工会、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联合推进,市工会负责审批;在县(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由县(区)工会、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联合推进,县(区)工会负责审批。

    3、劳务派遣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工会应及时向劳务派遣企业所在地工会组织反映,所在地工会组织要及时指导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企业工会隶属关系由市县总工会确定。

    4、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11年劳务派遣企业建会率达到70%以上,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2012年上半年实现全省劳务派遣企业全部建会。

    二、认真负责,做好劳务派遣职工入会和维权工作

    1、劳务派遣工依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有权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各级工会组织在指导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及时吸引劳务派遣加入工会,努力做到签订劳动合同与加入工会同步进行。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后,享有和履行《工会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对劳务派遣工会员实行双向管理,由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签订会员全面代管的委托管理协议,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4、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对劳务派遣工实行“双向维护”机制。劳务派遣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工资分配权益和民主管理权利等。用工单位工会负责落实岗位培训、劳动保护和同岗位福利待遇,维护劳务派遣工工资以外的其他劳动经济权益和会员民主权利等。

    5、劳务派遣企业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都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经是会员的劳务派遣工,其工会组织关系暂由劳务派遣企业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组织管理。

    三、关于工会经费的收缴与管理

    1、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加入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统计。

    2、劳务派遣工会员的会经费(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应在劳务派遣工协议中写明,并按规定比例足额上缴上级工会,基层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和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协商确定。

    3、工会经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托会审查监督。

    四、切实加强领导,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

    1、各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和税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组建和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2、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不建立工会的,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或出现严重侵害劳务派遣工权益事件的,不得参加各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和工会系统的评选表彰。违反法规政策的由有关部门处理。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帮助破解非公企业建会难的问题。工会要以贯彻“两个普遍”(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失去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组建力度,通过劳务派遣工参与用工单位民主管理等形式,形成劳务派遣工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市场的监管力度,将侵害劳务派遣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纳入执法监察范围;对长期不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企业,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促其建会。对具备建会条件而未建工会的劳务派遣企业,税务部门应通过全额征收工会筹备金等方式,促其早日建立工会组织。

    4、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要以劳务派遣工建会入会作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做好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工作,并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件发至各设区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

 

主题词:工会工作  基层组织建设 劳务派遣 意见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1年8月3日印

(共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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