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日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制度,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派遣、用工单位依法用工、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维权,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必将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各类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办法》共5章48条,分别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备用金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义务、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为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行为,便于用工单位了解掌握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办法》提出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公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为其颁发《劳务派遣单位备案登记证》,并向社会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为避免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办法》对使用劳动派遣用工的工作岗位进行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进行了界定,同时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其用工岗位,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视为其直接用工,应当及时与其补签劳动合同。
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每开展用于因劳务派遣单位责任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等,实行专款专用。
《办法》还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确告知劳动者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事项;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者挪用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实行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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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