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7月开始,河北省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已建职工(代表)大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医院、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中开展“企事业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年”活动,期间各企业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这是记者12日从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及河北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获悉的。
方案要求,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2012年6月底前,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各单位在修订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要经过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职工公示、告知。要以维护职工体面劳动和素质的全面提升为出发点,结合本单位实际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尊重需求和进取精神为主,突出褒奖,慎定罚则。
方案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不能溯及以往,即只对其发布实施之后的人或事产生效力。对确实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要按照确保职工劳动付出与所得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做出相应处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必审内容,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该废止的应及时废止,该完善的应及时完善,该补充的应及时补充。具体条款要明确、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用词应当准确。
各基层工会组织要紧紧抓住“梳理审查—修订制定—职代会审议通过—公示告知”这四个关键环节,协助本单位行政部门抓好活动落实,并借此机会全面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融入企业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中。对无理拒绝或变相拒绝开展规范年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上级工会要及时介入,依法督促其限期整改。如发现各企事业单位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上级工会要督促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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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