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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支付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6-08

  【案例】秦女士是一保安公司的派遣工,被公司派到一医院当保安。为了维护好医院的秩序,秦女士每天卖力工作,节日很少休息,十一、元旦都在岗位上度过。但秦女士的工资在派遣公司开,她长期以来的加班费用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始终相互扯皮,谁都不给。

  【维权提示】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针对“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灵活多变的不确定性,一般应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直接发给派遣工人。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62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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