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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同等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天津网时间:2011-05-17

  4月1日起,天津市企业职工月工资最低标准由原来的920元提高到1160元,对于劳务派遣工也应按此标准发放工资。

  在一家公司工作的方先生属于劳务派遣工,但在4月1日天津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方先生拿到手的工资只有近一千元,于是方先生提出疑问: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不是也应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针对此问题,劳动保障热线人员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也是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所以不再区分人员身份,劳务工的工资也应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标准的1160元是包括保险在内的,所以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往往要低于1160元。

  劳动者应先向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查询具体工资情况,若工资确实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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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天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