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并将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重新发布。根据修订《条例》的规定,我部对原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内容做了相应修改。同时,根据修订《条例》的授权,起草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工伤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zfslfc@126.com
3.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
传真:010——84233718 84208266
请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我们。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建筑面积折算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乘以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吨矿产值的一定折算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和《办法》起草过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由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但在实践中,一些行业企业因生产经营方式和用工形式灵活多样,难以直接按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考虑到实践中操作难的问题,在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规定”。根据这一授权,在总结近年来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草拟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稿)。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的确定
《办法》稿适用的对象是工资总额难以统计的部分行业中的企业。从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各地推进参保扩面的实际情况看,这类企业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企业、服务行业中的小型服务企业,矿山采掘行业中的小型矿山企业等。目前,在其他行业企业中,尚未有这种突出的矛盾。因此,本《办法》稿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的范围,基本限定为上述三类行业中的部分企业。
(二)关于三类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的确定依据
《办法》稿中就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所确定的三种工伤保险费缴纳方式,是在总结目前各地普遍做法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来的三种主要方式,如以北京、厦门等地为代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办法,以天津、广州等地为代表的小型服务企业按营业面积核定参保人数的缴费办法,以及以河北邯郸、黑龙江鸡西等城市为代表的小型煤矿企业按吨矿产值一定折算方式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上述三类工伤保险缴费办法不仅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而且目前正逐步成为全国同类型行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的主要方式。
(三)关于三类行业企业缴费办法的制定原则
鉴于目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差异都较大的实际情况,《办法》稿中对三类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宜只规定三类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计算缴纳的方式方法,对各类缴费方式中涉及的具体计算比例、缴费期限等则不作规定,而是授权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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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人社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