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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意见

燕赵都市报时间:2010-12-08

  近日,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信局、国资委、企业家协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的意见》,就石家庄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健全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并提出,要确保企业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实现同步增长,职工收入不增长,经营管理者不得增长。

   《意见》规定,工会和职工代表应通过董事会、经理层办公会议等形式,加强对企业薪酬分配的参与。董事会设立薪酬委员会的企业,职工董事宜进入该委员会,参与薪酬分配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尚未设立职工董事的企业,董事会召开涉及企业薪酬分配的相关会议时,应当邀请工会主席参加,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在讨论涉及企业薪酬分配或与薪酬分配相关的职工福利待遇事项时,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主席必须全面、全过程地参与企业有关薪酬分配制度、方案的制定,积极反映工会的主张和职工的要求,以更好地在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上级党政组织和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职工收入不增长,经营管理者收入不得增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经营管理者的年薪方案时,要统筹考虑职工的收入增长并征求职代会意见;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分配方法及实施方案,在报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批准前,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意见》明确,工资集体协商要强化“五个必须”,即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分配制度或方案以及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正式文本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全体职工公示,企业必须支持工会定期组织职工代表检查企业分配制度、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所形成的报告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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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