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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5设区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河北日报时间:2010-10-15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截至9月底,我省已有沧州、廊坊、保定、邯郸、邢台5个设区市下发通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据了解,从今年10月起,沧州城市低保标准将按照较好、一般、困难地区分别达到258元/月、246元/月、223元/月;农村低保标准分别达到1412元/年、1348元/年、1219元/年。廊坊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平均270元/月提高到30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原平均1180元/年提高到1420元/年,并明确了所需资金来源及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保定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225元/月、245元/月、265元/月提高到260元/月、290元/月、3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870元/年、990元/年、1100元/年提高到1300元/年、1400元/年、1500元/年。

根据今年6月下发的《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在省民政厅发布城乡低保预警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经济较好地区较全国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上浮10%以上、一般地区上浮5%以上、困难地区不得低于全国平均标准的95%。日前,省民政厅通报了2010年6月份全国城乡低保数据,并发布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预警信息,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按照《意见》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完成调标任务。据介绍,承德市已初步拟定标准,将于近日公布,其他各设区市也将陆续出台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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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