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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住院治疗医疗费直接结算流程的通知

时间:2017-07-20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的跨省异地住院治疗医疗费直接结算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包括: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2.常驻外地在职职工;3.转往省外住院人员。


    二、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常驻外地在职职工,若选择的定点医疗机不属于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及已开通的社会保障卡(代办人员需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参保管理科,办理异地就医信息变更后,到医审科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同时将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查。


  三、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常驻外地在职职工,若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属于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通的社会保障卡(代办人员需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直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医审科,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同时将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查。


  四、参保人员按照《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规范》办理转院手续,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通的社会保障卡(代办人员需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直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医审科,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同时将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查。

  五、以上三类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填写生成《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申请人签收。

    六、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七、参保人员出院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提供未完成直接结算的情况说明,加盖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公章,方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特此通知。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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