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的跨省异地住院治疗医疗费直接结算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包括: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2.常驻外地在职职工;3.转往省外住院人员。
二、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常驻外地在职职工,若选择的定点医疗机不属于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及已开通的社会保障卡(代办人员需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参保管理科,办理异地就医信息变更后,到医审科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同时将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查。
三、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常驻外地在职职工,若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属于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通的社会保障卡(代办人员需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直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医审科,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同时将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查。
四、参保人员按照《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规范》办理转院手续,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通的社会保障卡(代办人员需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直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医审科,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同时将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查。
五、以上三类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填写生成《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申请人签收。
六、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七、参保人员出院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提供未完成直接结算的情况说明,加盖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公章,方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特此通知。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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