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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不能用倒休或补休抵顶假日加班费

河北日报时间:2010-09-16
一年一度的中秋、国庆佳节临近,广大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提示,提醒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不能用倒休或补休抵顶加班费;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要防止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时玩猫腻。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提醒,今年“两节”休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类,因此在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上有所不同。法定节假日是指9月22日(中秋节一天)、10月1日、10月2日和10月3日(国庆节三天),其余时间为休息日。

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除依法应得到法定节假日工资外,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倒休、补休来冲抵。实行计件工资标准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加点)的,也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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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