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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不能用倒休冲抵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北京晨报时间:2010-09-15
中秋、国庆两节临近,北京市人保局昨天发布消息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据悉,“两节”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类,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单位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

市人保局工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的中秋、国庆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中秋节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和10月3日)和“休息日”两类。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应直接获得加班费,单位不能以倒休、补休来冲抵加班费。”该负责人强调。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如果以本市960元的最低工资计算,两者的加班费分别为每天132.41元和8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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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