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 时间:2015-04-16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中国疾控中心: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

 

二、宣传内容、对象和形式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

 

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6.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召开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举办知识竞赛、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创作竞赛、专题培训,开展新闻报道、现场咨询、专家在线访谈,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张贴宣传公益广告、探望职业病人等。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如网站、公益短信、微博以及微信等进行专题宣传。

 

三、活动时间

 

2015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落实经费。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协调,落实必要的活动经费,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二)广泛发动,形成合力。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利用公益性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用人单位要结合创建健康工作场所等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各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将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与宣传活动有机结合。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要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注重互动式宣传与参与式宣传相结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四)注意总结,积累经验。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经费保障、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等方面认真梳理总结,及时整理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刘晓亮

 

电话:010-687918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邱明月

 

电话:010-842082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郦净

 

电话:010-64463002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峰

 

电话:010-68591847

 

附件:

 

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国家安监总局

更多相关阅读:

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