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河北企业未经批准严禁缓缴社保费

河北日报时间:2013-01-30

  河北省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将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保险资金监管力度,用人单位未经批准严禁缓缴社会保险费。

  《意见》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5项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据实核定,严禁协议缴纳、违规减免、违规加收利息及滞纳金。用人单位要建立档案,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信息,保管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

  河北要求,用人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严禁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滞纳金和利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对减、缓、免收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压票、社会保险费入库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完整。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