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员工,连续工作达三年之久。三个月前,我因患病需要治疗,遂根据医院的预测,先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医疗假。后因没有治愈,我便根据医院证明继续医治了一个月,但一直没有向公司办理续假审批手续。日前,我突然接到公司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已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0天,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已明确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问题在于我还在医疗期内,只是没有续假,也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吗?
读者:邱婷
邱婷读者:
你的情形确已构成“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即从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上看,你可以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而你已请假两个月,加上未请假的一个月,总计刚好三个月。表面看来,你并未超过三个月的限额,没有上班也非无正当理由,公司似乎无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其实不然,因为问题的关键出在对增加的30天你没有请假上。因为《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而你在已经治疗两个月后,病情已非“无法履行请假手续”,至少可以委托他人请假或通过电话请假,却“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时间也已“超过十五天”,故有理变成无理,构成“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公司也就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及与你的劳动合同将你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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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广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