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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陕西日报时间:2013-01-21

  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日前,西安市决定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并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为,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原则为,(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690元的,调整到1690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370元的,调整到1370元。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抚恤金待遇调整后,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月抚恤金低于775元的,调整为775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低于569元的调整到569元。(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73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3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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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