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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申报工伤单位赔偿职工12万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时间:2013-01-06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该及时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否则耽误申报时间后,只能由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前不久,江苏镇江市润州区人社局仲裁院对赵某诉某电器维修服务部工伤待遇赔偿争议案进行了调解,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最后赔偿赵某12万元。

  2005年,赵某到该电器维修服务部从事安装工作。2011年8月,他在安装家电结束后回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由于单位一直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他在今年2月自行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赵某属于工伤,但因为错过了申报时间,他不能获得经济赔偿。前不久,赵某就工伤待遇问题向润州区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155083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仲裁员认为,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虽然一直依法给赵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致使赵某不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赵某支付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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