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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垫工伤费逾5万可中途结算

青岛财经日报时间:2012-12-14

  市人社局昨天下发了《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其中规定,职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抢救、急救时以及在外地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超过五万元的,可中途办理结算。《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行。

  使用范围外药品需告知职工

  《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工伤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称“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协议医疗机构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当书面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同意并签字确认,书面告知书应告知自负比例及价格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直接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急救药品不受“三个目录”限制

  职工认定工伤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应当使用标有“工伤保险专用病历”标识的病历。主治医生要按照专用病历核定的工伤部位进行治疗,不得重复开药,不得超量开药。

  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药品按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的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目录执行,不受“自负比例”、“最高费用限额”限制。将挂号费、诊查费等工伤治疗所必需的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最高费用限额的手术特殊材料,工伤保险另行设定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所发生的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急救、抢救所必需的用药、诊疗项目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需要实施救治。

  《办法》说,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未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被认定为工伤后,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管理,门诊治疗的费用由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属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结算。

  职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抢救、急救时以及在外地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决定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报销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转诊的应携带转诊申报表。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超过5万元的,可中途办理结算。

  此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作为工伤医疗待遇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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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青岛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