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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修订规定 明年起工伤医疗费就地结算

大众日报时间:2012-12-10

  青岛市近日修订出台的《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工伤医疗费可就地结算。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跨区域的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在就医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即可,此举将极大地方便工伤职工就医。

  办法强调,协议医疗机构违规将严惩。对过度医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组织工伤保险医学专家进行审查,属过度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按规定处罚;对冒名、挂名等骗取工伤医疗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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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