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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未经批准严禁缓缴社会保险费

燕赵晚报时间:2012-12-05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将多措并举保障社保金安全。

  《意见》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5项基金。《意见》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据实核定,严禁协议缴纳、违规减免、违规加收利息及滞纳金。用人单位要建立档案,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信息,保管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要组织人员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审核和记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严禁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滞纳金和利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对减、缓、免收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压票、社会保险费入库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完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鉴定机构、假肢矫形器配置、代发待遇等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药品、鉴定、康复、基金投资运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社会保险服务行为,要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骗取或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过度医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要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的享受待遇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资格及社会保险金,丧失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或资格继续冒领、享受等行为。通过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冒用他人证件、隐瞒事实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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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