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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五险

新华网时间:2012-11-20

  山东省财政、人社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实施期限等3个方面的社会保险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了解到,新的社保政策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未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新政策还规定,各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12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此外,在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前,山东省将一直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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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