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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出台

宜春市人社局时间:2012-11-16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于10月30日出台了《宜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规范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逐步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宜春部队所属单位的无军籍职工均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纳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实行代扣代缴,按季划拨。

  《办法》指出,失业人员的登记、统计和调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或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指定的街道或社区负责落实,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录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失业人员信息网上查询。

  《办法》强调,本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遵循“市级预算、分级管理、两级调剂、两级经办”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将失业保险工作列为“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每年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年终考核。省、市调剂金的下拨与市本级、各县(市、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和上解省、市级统筹调剂金挂钩。没有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和上解省、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省、市级调剂金不予调剂或按一定比例核减省、市下拨调剂金。有违纪违规使用、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且未整改纠正的,省、市级调剂金不给予调剂,缺口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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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宜春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