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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携带乙肝丢工作遂诉医院万元赔偿

羊城晚报时间:2012-10-15

    因携带乙肝丢工作遂诉医院万元赔偿

  原告认为个人隐私遭泄露

  年过不惑之年的王文(化名),本来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担任基层管理人员,可是在一次体检中,他被验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那次体检后,王文明显感到公司对他态度的变化。“公司将他调离原来工作岗位,还曾有降薪降职的意向”,王文的代理律师介绍到,王文迫于压力于2011年6月选择解除了本应今年到期的劳动合同。为此,王文向越秀区法院起诉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对其书面赔礼道歉。

  律师:乙肝检查结果属“不能说的秘密”

  “医院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王文的代理人刘建华表示,在大众对乙肝携带者普遍存有歧视的背景下,乙肝五项的体检结果无疑属于当事人不愿为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即属于个人隐私。被告将该信息交给个人隐私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或单位,无疑泄露了原告的隐私,也造成了被进一步传播的可能,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原告方表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同时也违背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该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同时,被告将原告的个人隐私泄露给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因原告系乙肝携带者而调岗且降低原告工资,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最终在用人单位的压力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此处被告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包含对原告人格尊严和平等权的侵犯。因此索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就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院方:健康体检中国家没有禁止检查乙肝

  在当庭调解中,被告广药附属第一医院表示,国家目前规定在入学体检和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乙肝两对半”项目检测,但并没有强制不得在健康体检中的“乙肝两对半”项目检测。

  同时,被告受原告所在单位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员工提供集体健康检查服务,体检项目都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原告对于体检内容完全知情。被告根本没有擅自为原告实施乙肝两对半检测的任何动机。被告还表示,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人格和社会评价因“乙肝两对半”的检测而受到损害。

  目前,案件还处于调解阶段,院方表示将于近日对于调解条件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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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