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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侵权新花样:“软暴力”折磨“不听话”职工

河南工人日报时间:2012-09-29

   如今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直接把最低工资标准定为职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时制下,员工拿到的工资根本不够养家糊口,不得不通过多加班多挣钱。但在一些企业,员工一旦“不听话”,就会被取消加班“资格”。若员工因此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此情形下劳动者往往陷入投诉无门、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索要加班费被取消加班“资格”

  45岁的张洪发是韶关乳源人,1996年3月入职佛山市顺德区康盛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公司”),一直担任保安一职。今年4月份,因不满康盛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加班工资,张洪发和另一名在职保安以及两名离职保安共4人,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6月底,仲裁委裁决康盛公司分别支付张洪发等4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费差额,总计1.5万余元。

  事后,其他保安都“潇洒”离去,独有16年工龄的张洪发因诸多原因选择留下,没想到竟遭到了单位的“打击报复”。仲裁委裁决前,康盛公司就以张洪发不接受公司执行的工作时数与收入为由,将张洪发一人的工时调整为每周5天8小时,取消他的加班“资格”。每月只发放1100元基本工资(即顺德区最低工资标准)。

  “全公司就我一个人不加班,光拿基本工资,怎么生活?老婆都叫我不要干了,”张洪发称,他也曾找过公司领导,领导回复他,“有因必有果,谁叫你去告公司”。“我不甘心,我在公司辛辛苦苦干了16年,公司现在想逼我主动辞职,他们就不用赔一分钱了。”现在他只希望公司能按工龄给他经济补偿后就离职。

  康盛公司经理王述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加班是大部分员工所期望的。“既然张洪发对加班方式不认可,就不安排他加班了,如果让他加班了,他再去告,怎么办呢?”他说,当时他曾多次找张洪发谈,希望他能撤诉,只要撤诉,公司就恢复他的“正常上班时间”,但是张洪发坚持申诉到底,“从来没有一个员工,跟单位打了官司,还能像从前一样上班。”

  专家说法

  对此,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领导小组成员许平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中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实施“软暴力”、打法律的“擦边球”等方式,让职工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从而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继续对职工实施“强势”管理的目的。

  “用人单位直接把最低工资标准定为员工的基本工资,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即使实发的基本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劳动报酬一栏也只填写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许平坚表示,职工基本工资包括工资分配方案和工资标准等在内的用工管理制度应该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由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并共同遵守的,并非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也表明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定制度,有严格的程序,职工朋友应该关注并且支持这项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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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南工人日报